民事程序选择权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能为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时提供充分的救济,是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表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大量民事纠纷的出现。尤其是不断增长的小额诉讼纠纷,加剧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为了缓解人民法院审判压力,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大众化,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有着直接的关系,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的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如何在促进诉讼效率提高以及司法普及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完善我国小额诉讼制度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