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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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发布者:谢怡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7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游XX,女,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XX。

法定代理人:王XX(原告之母),1990 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重庆XX律师。

被告:游X,男,汉族,居民,住重 庆 市 垫 江 县XX 。

原告游XX与被告游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7月 3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被告游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 123,870 元(2017 年 11 月 8 日至 2023 年 7月)。

2.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直至原告 18 周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17 年 11 月 8 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在垫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由母亲直接抚养,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原告 18 岁。父母离婚后,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长期拖欠抚养费,截止 2023 年 7 月拖欠抚养费共计 123,870 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系父女亲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游X辩称,如果原告要求按照原抚养协议支付抚养费每月 2000 元,我就要求原告将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借给原告姐夫张XX的 60,000 元抵作我应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原告要求我支付的抚养费金额 123,870 元、从这个月开始每月支付 2000元我认可,我现在一次性是拿不出来的。经审理查明:原告游XX之母王XX与被告游X曾系夫妻关系,于 2012 年 2 月 5 日生育原告。2017 年 11 月 8 日,王XX与游X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女方监护,男方支付抚养费每月 2000 元,直至原告 18 岁。离婚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抚养费,至 2023 年 7 月尚欠抚养费 123,870 元。2023 年 7 月 31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离婚协议、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之母与被告在离婚时,对原告的抚养费在离婚协议有明确的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系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抚养费 123,870 元以及此后的抚养费每月 2000 元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辩解理由,原告并未认同且未向本院举示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游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游XX尚欠的抚养费 123,870 元;

二、自 2023 年 8 月起,被告游X每月支付原告游XX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原告年满 18 周岁时止。

谢怡,毕业于重庆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学位,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办理婚姻领域案件,执业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4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