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没有免征政策的,只有既开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可以对单据免税。
(一)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二)仓储保管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有:仓储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结算单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依据(90)国税发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依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险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0)国税函发428号文件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二)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三)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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