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要约中规定“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可以吗

发布者:徐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0286人看过

某食品加工厂和某粮食公司常年合作,食品加工厂希望再定一些小麦,于是。发出订单,订购单写明:“订购20吨小麦价格每吨800元,6月20日前交货,提货付款。贵公司如同意,请于3日内回复,具体事宜再做协商。“订单发出一天后,食品加工厂收到粮食公司的传真回复:”同意贵厂订购单内容,但由于生产原因,交货期只能在6月25日前。如贵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食品加工厂认为粮食公司的回复有些强买强卖的意味,拒绝合作。

律师说法:现在是市场经济,企业之间更多的是公平买卖,强买强卖基本上没有市场了,各大商家都不会做出自会前程的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在要约中约定:不回复即成立,给人的感觉是仅是一方说了算。

合同没有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那么合同可能是不公平的。食品加工厂的订购单虽然内容明确,但是没有约定承诺即有效,不能认定为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粮食公司的回复应视为要约。粮食公司在要约中规定”如贵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只是提出的条件之一,并没有强买强卖的意思,食品加工厂应按自己的生产计划和生产成本决定是否接受粮食公司的新要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