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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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部主任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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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盗窃罪不起诉案

发布者:黄文铨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9日 7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某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在车间上班时找到同事陈某某说手机掉到厕所里了,身上无现金也无其他支付工具,逐向同事陈某某借钱吃饭。陈某自愿将手机放置的地点(其鞋柜)及微信、支付宝密码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让其使用手机支付。被不起诉人刘某拿到陈某某手机后,发现陈某某手机支付宝有 借款额度和消费额度,遂起贪念。被不起诉人刘某利用获取的密码操作陈某某手机进行借呗贷款,并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中;其随后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某理发店,用陈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跟理发店老板兰某某套现。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返回公司将陈某某的手机放回鞋柜,逃离公司并将陈某某的微信拉黑。陈某某发现后因无法联系刘某,陈某某报案。

次日凌晨,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T3航站楼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抓获。2020年9月5日,本人接受被不起诉人刘某的家属委托,在了解案情后及时与陈某某进行沟通,最后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本律师从案情出发,立即书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起诉意见》,经过与检察机关沟通,刘某某于2020年11月被不起诉。本案完美收官。

【律师评析】

本案刘某确实有使用陈某某的借呗、花呗的行为,但事出有因,刘某某与陈某某是同事关系,使用手机时是被授权许可的,更甚的是陈某某是自愿告知了密码给到刘某。根据案情,本律师认为本案构成犯罪存疑,就好比借钱时给个银行卡自己取,结果超出了借款金额。

【案件结果】

本案最后经过检察院做认罪认罚,刘某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院认为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事务部副主任  深圳市刑事诉讼专委会委员  驻港部队法律服务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94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