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之路的阻碍之诉讼时效
最近,多次遇到当事人咨询2010年发生的债务能不能要回、2013年出现的交通事故没有及时索要赔偿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等事宜。接到这种咨询,我的心情非常沉重,一方面对受害者遭受的损害表示同情,另一方面,对其长期不重视维护自己的权利感到遗憾。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又没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则当事人很有可能丧失胜诉的权利,法谚也说“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对于诉讼时效,我们主要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通诉讼时效已经修改为三年
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民法总则》实施前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若此前诉讼时效在 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届满,则诉讼时效仍适用两年的规定,若在 2017年10月1日前未届满,诉讼时效可以顺延至三年。
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其他法律规定了一年、三年等特殊诉讼时效的,仍然有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实施后,《民法通则》并未废除,故《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仍然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纠纷类型:(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各位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三、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
诉讼时效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若您的权利遭受侵害,应当及时向对方进行追讨,具体可采用发函、发送短信、拨打录音电话等系列方式,也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的形式进行追讨。当事人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存好原始证据备用。
四、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诉讼过程中需另一方提出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为居间裁判者,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若对方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需主动提出,法院才会综合考量是否采信。
以上内容即为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大致规定,还有个别特殊情况,如公司追偿股东出资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非常稀少,对于普通大众,掌握上述诉讼时效的内容即以足够,需要进一步沟通交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