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黄XX因与被申请人肖X、一审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XX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借条》约定了利息,并且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可以认定利息系每月5000元。亦约定被申请人未按时付息,则每月支付利息80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申请人不可能无息借款给被申请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2016年5月24日,肖X向黄XX借款12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在2016年8月22日还清本息,如逾期则按月息8000元计算利息,肖X承诺每月22日付息等。2016年12月23日,肖X与黄XX重新补签《借条》载明:“甲方(出借人):黄XX;乙方(借款人):肖X、刘XX。乙方夫妻肖X、刘XX因家庭购车、购房所需向甲方借现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作家庭及生意所用,约定2016年6月23日起每月23日前还息,如逾期则按月息8000元计息,并保证每月23日付息,若超期付息,需按三天内罚1000元计算向借款双方收取给甲方,直至清还借款为止”等。由于案涉借条对于利息的具体数额未进行明确约定,黄XX主张案涉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每月5000元,肖X不予认可,黄XX亦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借款对利息的约定不明,对黄XX有关案涉借款约定利息为每月5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黄XX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黄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