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A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李丽律师承办(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9月份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某区教育文化体育社区,每月工资1600元,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9日因双方调动岗位未达成一致被公司撤销上下班指纹打卡信息,经报警协调无果后被动离职;从入司以来一直有加班事实,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加班费。申请人依法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共计8800元。
仲裁调解:
A公司一次性补偿申请人陈某5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申请人被动离职,A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且加班费也应足额支付,经仲裁委调解,A公司一次性补偿申请人陈某5000元。
法律条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