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3日,胡某与夏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夏某将其所有的奔驰车质押给胡某,胡某将20万元借给夏某,并口头约定年利率为36%。合同签订后,胡某如约支付了20万元,夏某也将车辆交付给了胡某。夏某如约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未能及时偿还利息及本金。胡某将夏某及其妻子叶某起诉至法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夏某偿还胡某本金20万元及利息,夏某妻子叶某对前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或妻一方对外举债,出借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形。通常,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明借款人与出借人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需要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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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