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民事权益就像你家里的食品一样都有“有效期”。许多民事纠纷的咨询都以过期而不了了之,今天说说民事权益的“有效期”—诉讼时效。
1987年的《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明确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限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而30年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明确了上述诉讼时效从“两年”调整为“三年”。
问题一:“生产日期”什么时候起算?
1.A在2015年3月20日向B借款1亿,说好半年后即在2015年9月20日前全部还清。所以,2015年9月21日A仍未还款的话,则B的权益开始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起算了!B在2015年9月21日这天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B暂时不提起诉讼也可,旧法原来规定B在两年内即在2017年9月20日前随时可提起诉讼(如下图)。
2.那如果A没有在借据中写什么时候还款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则表明该笔借款是没有明确什么时候还款的合同,B有权随时要求A还款,但须给A必要的准备时间。
但如果A能向法官证明B在某年某月向其追讨过欠款,则从B追讨欠款的时间开始起算有效期。
问题二:原来是两年,现在是三年,可以顺延吗?
1.上述例子中,B在2017年9月20日前仍没有提起诉讼的话,可不可以说:“噢,现在颁布了新法是三年有效期,所以我的借款是顺延至2018年9月20日,所以我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认为:因为旧法的两年保护期限已超期,所以不能引用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法,因为诉讼时效是保护欠款人权益的,A已经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B不愿(或忘记)在二年诉讼时效届满前不主动向法院主张权利,法律不再给予保护也是不为过的。
2.假设上述例子中,A是在2015年4月20日向B借款的,同样说好半年后即在2015年10月20日前全部还清。所以,按旧法两年的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20日到期,而新法规定是三年的话,可以延续吗?
当然可以,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调整为三年嘛。所以,该案中B的诉讼时效至2018年10月20日终止。
问题三:两年或三年过期了真的没办法吗?
过了诉讼时效并非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是指诉讼时效过了则法律不再保护而已,上例中假设A什么都不需要做,在一审开庭前只需要向法官说一句话:“抱歉法官,B的借款诉讼时效已过期”。法官有权就此终止审理,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四:这个两年或三年不能重新计算吗?
2008年的《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只要B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向A主张过权利或A偿还过款项的,则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同样例子中A在2015年3月20日向B借款,说好半年后即在2015年9月20日前全部还清。若:
1.B在两年内即在2017年9月20日提起诉讼,凭立案通知书之日可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2. B在2017年9月20日忘记提起诉讼,而A在2018年1月20日重新写一份《借条》确认欠款本息的话,则从2018年1月20日的借条确认还款之日起计算三年有效期。
上述三年为一般诉讼时效,不针对特殊情况而普遍适用,所以你快回家翻查一下你家的借条、送货单、农包合同等等是否已超过了上述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还不找欠款人重新确认?
问题五: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这个条款里面的第1、3两种情况经常发生,比喻A被B驾车撞伤或赤手空拳打伤的话,A就需要在发生事故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许多交通事故等人身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不适用于两年或三年的诉讼时效。
问题六: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条款的意思是指,假设被侵害人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而过了二十年则法院不再保护该被侵害人的权益。
比喻A在2017年1月2日挖到B先祖埋藏在地下的银元,后B在2038年才听与A一起挖掘的C说起这件事,B在这20年内对A占有自己先祖银元的事完全不知情,本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A退回,但因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仍然驳回B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