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东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要总拿老师说事

发布者:冯文东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9日|分类:求学教育 |312人看过


经常有家长询问我:我家宝贝儿子在学校摔倒,学校该负什么责任?再或者:两个同学玩耍打闹,其中一个被弄伤了,老师要负责任吗?

 

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才是第一教育责任人,家长与学校之间不应构成委托监护关系。不看看你家儿子是否熊孩子,或者受校园欺凌时不向老师报告,老师根本不知情,如何帮你?别动不动就拿学校、老师说事儿。

 

经查,从2011年至2018年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合共有5759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最多的为河南省达到1352宗,大多为体育课的老师没有留意学生的危险活动。

 

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已明确以下11种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负责任:

1.教育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安保、消防、有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

3.提供食品、水不符合标准;

4.组织教育或校外活动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5.教职员患有不适宜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劳动、体育运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而未予以注意的;

8.学生突发疾病或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

9.体罚学生的;

10.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制止;

11.学生擅自离校而未及时告知监护人的;

 

《侵权责任法》基本遵从上述办法的规定,在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意思即指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的,需要向法院证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没有承担应尽的责任,学校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须承担任何责任。这在法律上叫过错责任原则(敲黑板)

 

什么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个人认为:首先,最起码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案例制度和应急机制,及时消除校内各种各处安全隐患。

 

其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必要的看护,加强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进行管理、告诫或制止。对校内学生有管理、保护的职责。才有极大的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举个粟子,如在走廊明摆着有“不得追逐”等标示牌,学生对该标示牌视而不见,仍在走廊中追逐,有老师在走廊上对两名学生经劝告停止追逐无果的情况下,两名学生因追逐所受到的伤害,学校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造成学生受伤的后果应是在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不允许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超出了学校谨慎履职的预见水平和防范能力,事发应及时通知家长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则学校已经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其行为与学生受伤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动不动给予学校较重的法律责任,斩脚避沙虫,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有的学校会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农业实践,不再组织春游、参观大学等校外活动,严格限制学生在校时间,一些措施甚至与素质教育目标背道而驰,成为推行素质教育的一大障碍,最终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成熟。

 

说到底,为每名入读的学生购买一份校园险,就算自己没有责任时都可以基于人道尽相应的经济补偿,大大减少校园的资金压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