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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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个什么鬼?

发布者:冯文东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9日|分类:知识产权 |609人看过


你以为大街小巷所见的都是商标?你以为“李禧记”是祖传的就可以自己专用?你以为收购废旧假冒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就不是刑事犯罪?

 

话说,古埃及、印度、古罗马等文明古国,在很久以前已在各种陶器、金属器具和手工制品上使用标记,以便于官方征税,或用于作坊主与工匠之间记账,这是商标的萌芽。

 

我国最早的商标应该是北宋(公元960年后)济南姓刘的针铺店“白兔商标”,用铜版印刷,强调白兔是自己店铺的识别物,他人不可冒仿,但没官方认证。

 

美国在1870年已颁布《商标条例》,中国第一部针对商标的规定是清政府的1904年《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我国政府于1982年颁布第一部正式的商标法:

 

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例:中央新闻联播的音乐)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如“M”的英文标识与“麦当劳”已有明显的区别性,在中国区域内注册的是第43类餐饮、35类销售、29、30类食品等类别注册了很多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如果你的食品或快餐类注册“麦当佬”、“卖东劳”、“W”等可能被视为侵权。

 

而“金拱门”是一个企业名称,暂时未见是注册商标(还不快注册?),人家有先见之明已在1993年就成立的公司名称。

 

所以商标是独占而有时效的,有财产权益而又有地域性。但因为未经注册的商标,别人是可以抢注在先,所以本人认为未经注册的商标可给别人侵犯,所以未算作实质意义上的商标。

 

所以如果你的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份额,我建议你立即竖立自己的品牌申请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注册后即具有独占性,他人不可仿冒。

 

那么“麦当劳”是不是在美国注册就全世界有效?不是的。

 

一、有一个叫《巴黎公约》的东西,只要向巴黎公约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即各《巴黎公约》的会员国均受保护,不是驰名商标?那不好意思了,只能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勤恳注册了。

 

在中国第一个外来的注册驰名商标是“必胜客”,而我国第一个在《巴黎公约》上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同仁堂”

 

二、商标有时间性嘛,我国是十年,必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

 

我所办理过的“李禧记”注册商标,一审胜诉了,二审法院却认为“注册在先”为由,儿子与女婿共用。

 

而办理更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

 

最有趣的是地域性的集体商标,如“阳澄湖”,你明白是什么商品的集体商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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