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香也怕巷子深”,商业广告本身是企业宣传产品的重要手段,获取同行或同类产品竞争优势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
但不少商家为转季或促销,在店铺门口赤裸裸的“跳楼价”、“全世界最低”、“血本无归”、“要钱不要命货”、“工厂批发价”等等。
姑论老板是否真的跳楼,商业广告的内容和表示方式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赔偿起步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有“采用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总的来说,价格标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叫了只鸡”)、不得虚假陈述(大雪封路,减少运费损失,最后三天降价大甩卖)、高回扣有奖销售(价值超过5000元)、赠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等。
如发现上述违反情形呢?可立即致电消委会投诉或工商执法科热线,一个虚假宣传的处罚可不是闹着玩的:
一、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过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商誉还不臭了吗?当然,消费者自己首先要有购物凭证作为购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