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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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青岛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者:冯文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526人看过

刑事

01

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案

——贩毒案件既遂与未遂问题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短信与董某商定以500元的价格向董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并约至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六期小区门口处交易,王某某持毒品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并从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5包。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从王某某身上及住处查获的16包白色晶体总重1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因王某某有贩卖毒品行为,其与董某达成毒品交易的合意后,持毒品前往交易地点系进入交易环节,对从其身上及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2.5克,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

目前我国刑法界对贩卖毒品罪既遂的通说系“进入交易说”,即达成毒品交易合意,进入交易环节,即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实际交付、贩毒人员是否获利,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同时,贩卖毒品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将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客观行为,即成立犯罪既遂。

即墨市法院

刑事

02

许某某、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效防治下游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系北京某培训公司业务员,为发展客户赚取提成,该二人非法盗用某集团公司副总裁内部办公系统账户号码后,于2016年3月2日登录并以修改密码方式得以控制该办公系统账户,在该账户中搜索并获取包括姓名、岗位、电话等内容的该集团公司财务、营销人员个人信息共计200余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某集团公司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许某某非法获取并指使被告人刘某登录某集团公司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出售或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这不仅是对公民信息隐私权的无视,更会危害公民个人安全,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多种下游犯罪,威胁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九)》新确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提高了法定刑,还规定了从重处罚情形,加大了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顺应了社会发展需要,有效维护了公民的信息安全。

崂山区法院

刑事

03

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案

——刑事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与徐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当年11月份分手。分手后吴某某多次短信骚扰徐某某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恐吓。2016年3月2日凌晨,吴某某翻墙进入徐某某家中,用手掐住正在床上睡觉的徐某某的脖子,徐某某奋力反抗,闻讯赶到的徐某某的父母与吴某某发生厮打,徐某某趁机跑到屋外打电话求救,吴某某再次上前掐住徐某某的脖子,造成徐某某出现窒息症状。因徐某某的父亲持刀砍击吴某某,吴某某才停止对徐某某的伤害。经法医鉴定,徐某某颈部见多处皮肤挫伤,符合扼压所致,其双眼睑见有出血点,双眼球结膜下状出血,符合窒息征象,构成轻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吴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吴某某在发给被害人徐某某的部分短信中有杀人意图的用语,扼住徐某某脖子时曾说过“掐死你”等话语,显示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证人证言和吴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半夜进入徐某某家中,双手扼住徐某某的脖子,至被害人窒息,证实了其客观上实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及该行为的强度;法医鉴定意见证实了徐某某符合窒息征象的后果。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平度市法院

刑事

04

牟某某犯强奸罪案

——应当知道被害人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并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四十余岁的被告人牟某某以化名与13周岁的被害人武某某网络聊天,并到被害人就读的中学与武某某及其同学柳某某见面,在公园转了一小时左右应武某某要求将其送回学校。次日牟某某以给武某某买手机为由,驾车载其到山上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并在购买手机及电话卡后,于当日再次与武某某发生性关系。牟某某自称自己无法判断被害人未满14周岁。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某到中学接出在此就读初二的被害人武某某及其同学,并在较短时间后即需送回学校,结合被害人QQ上注明年龄为13岁这一信息,其从被害人的言谈举止、衣着和生活作息规律等应当判断出被害人可能是在初中就读的幼女,但仍采用引诱、欺骗方式两次对被害人进行奸淫,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判处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点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和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观察,“可能”是幼女的,就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另外,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也明确以强奸罪论处。

青岛中院少审庭

刑事

05

林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酿事故获刑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乘坐363路公交车行至福州路东小区车站时,因发现自己坐错车后即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对林某某讲明按照行车规定其驾驶的363路公交车中途没站不能停靠下车。后当车行至伊春路与福州北路路口北20米处时,被告人林某某用手来回揪扯司机要求停车,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停靠在左侧的211路公交车尾部,两车受损。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据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得假释。

法官点评

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正常驾驶关系着全车人的安全,一旦司机掌握不了手中的方向盘,更是有可能威胁车上乘客和路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本案发生在下班时间段,车上乘客及路上行人较多,如果公交车严重失控,后果不堪设想。被告人林某某向驾驶员提出中途停车的要求被拒后,采取过激手段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市北区法院

刑事

06

姜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我市首起虐待被看护人罪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姜某某2016年2月以来在青岛市某老年公寓担任护工,负责入住该老年公寓的老人的日常护理工作。2016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在看护韩某某期间,多次对韩某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某肋部和面部受伤。后被抓获到案。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左侧第4、5肋骨腋中线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舌体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其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点评

近年来,养老院看护人员虐待老年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对老年人等被看护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却往往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不能很好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看护人员罪,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强了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市北区法院

刑事

07

刘某某、张某犯盗窃罪案

——扒窃的入罪标准问题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于2015年10月28日6时许,在青岛市佳木斯二路26号早市,尾随市民赵某某至一卖鱼摊位前,由张某望风掩护,刘某某乘机从赵随身携带的简易购物车内盗窃现金201.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是从犯。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得假释;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不得假释。

法官点评

“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个独立罪状直接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与数额型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及携带凶器盗窃并列为盗窃罪构成要件。立法将扒窃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而未设置数额要求,有力打击了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扒窃行为。

市南区法院

刑事

08

杨某、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情简介

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刘某等财产权属纠纷执行案中,该院于2015年12月28日书面通知被告人杨某、刘某在十五日内将位于本市市南区观海二路59号11户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但被告人杨某拒不执行。2016年1月21日,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刘某到达强迁现场,杨某爬上屋顶辱骂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进行威胁;刘某则将家中存放的汽油泼洒至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执行人员接近房屋。被告人杨某、刘某当场被约束控制,后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刘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采用纵火方式抗拒执行,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不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系具有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能力的当事人,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市南区法院

刑事

09

魏志某、魏永某抢劫、放火案

——提供同案犯作案后的联络方式不构成立功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9日晚,被告人魏志某与被告人魏永某翻墙进入即墨市大信镇小信村村民于某、司某夫妇的宅院内实施抢劫,将该夫妇杀害并焚尸灭迹。2014年10月28日魏永某率先到案。警方根据魏永某提供的魏志某手机联系方式于2014年10月29日将魏志某抓获。魏永某主张,其向警方提供魏志某的新手机号,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应认定魏永某构成立功。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永某提供的同案犯魏志某使用的手机联系方式并非两人专用号码,且多数人知晓,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对立功情节的认定,关键还是要看其行为本质是否符合立功的实质性法定要件,提供的线索是否对抓获同案犯确实起到实质性协助作用。

青岛中院刑二庭

刑事

10

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可认定自首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报废轻型普通货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7mg/100ml,执勤交警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后制作了询问笔录,后让被告人刘某某自行回家等待处理。3月2日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3月9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制作讯问笔录,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驾车的事实,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刘某某取保候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投案,系自首,积极缴纳部分罚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点评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刘某某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7mg/100ml,被带到医院抽血后制作了询问笔录。交警后让刘某某回家等待处理,并未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对刘某某进行讯问,亦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选择了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构成自动投案。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院综合以上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

青岛中院刑一庭

民事审判典型

案例

民事

01

范某某、薛某某诉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逾期交房损失是否只能依据违约金主张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4日,范某某、薛某某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范某某、薛某某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向范某某、薛某某交付涉案房屋,致使范某某、薛某某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范某某、薛某某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逾期交房的实际天数,以同地段同类房屋2500元/月的租金标准赔偿逾期交房的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则主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逾期交房则按逾期天数日万分之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故本案中不应当按照其他标准计算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逾期交房给造成原告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并据此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

公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经常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形,而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往往很低,有时会出现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逾期交付房屋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购房者起诉时不主张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而直接主张开发商赔偿因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青岛中院民一庭

民事

02

纪某某等三十三户果农诉青岛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日17时许,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2013年6月8日,胶州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胶州市胶北镇逄家庄、秋连庄果园果树落叶落果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测产,发现果树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落叶、落果、叶片边缘焦黄现象,果园桃、梨、杏果实受损率达80%-90%。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该公司火灾事故与受损果园果木减产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火灾产生的氟化物最大影响距离不超过500米,而受损果园与火灾最近距离为700余米,故受损果园果木减产与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火灾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在鉴定勘验时间为火灾事故发生两年后的客观现实下,法院通过该份报告难以确认2013年6月2日被告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而产生的有毒物质与果农果木减产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且除该份鉴定报告外,被告未能再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火灾事故与果木减产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纪某某等三十三户果农相关经济损失。二审期间,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与纪某某等三十三户果农达成和解,撤回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判断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有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显而易见,而是日积月累慢慢形成;即使产生损害,往往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有的是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很难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正是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非常大的难度。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同时防止滥诉,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采取的举证分配原则是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主,以被侵权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为补充。即被侵权人需要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以及不排除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人则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有法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青岛中院环资庭

民事

03

唐某某诉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金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3日23时许,车某驾驶刘某某所有的轿车与臧某某驾驶唐某某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车某负全部责任,臧某某不负责任。刘某某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唐某某因维修支出维修费5850元。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将修车发票交付给刘某某,刘某某到被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将理赔款5850元支付给刘某某。因刘某某并未将修车费支付给唐某某,唐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刘某某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付款凭证证明已经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刘某某,因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唐某某维修费5850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理赔效率,经常不经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进行赔付,就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此种情况,如被保险人未实际向第三者赔偿,则保险公司仍负有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黄岛区法院

民事

04

孙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庭暴力说“不”

案情简介

孙某某在婚后15年长期受到丈夫刘某某的殴打。儿子出生后,刘某某更是经常将母子二人打得进医院。孙某某再也无法忍受丈夫的拳脚,向即墨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和好期间,孙某某及孩子再次受到丈夫殴打。2016年2月29日,孙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并随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孙某某及其儿子受伤部位照片、医院病历,并到当地公安机关调取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报案记录及伤情检验报告后,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刘某某打骂孙某某及孩子,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等予以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孙某某反映刘某某再未骚扰其和儿子的正常生活。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青岛地区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案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法官点评

“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家暴受害人的“护身符”,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等其他措施。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可以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即墨市法院

民事

05

师某某诉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师某某与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师某某要求青岛某模具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通过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谈话记录表、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后一直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多次通知师某某续签,但师某某没有续签;此外,师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故本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判决青岛某模具公司无需向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涌现出许多劳动者成功维权的案例,但也不乏个别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理解片面,导致维权主张不成立的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部分劳动者甚至律师容易忽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这一前提条件,片面认为只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即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采取回避、逃避态度,导致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续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图及行为,并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即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崂山区法院

民事

06

李某诉梁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保险公司对在非“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亦应理赔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7日5时许,被告梁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某商砼停车场内,因车轮卡住石头,李某帮忙取下车轮所卡石头,梁某为配合取石头,调整车辆发动车辆倒车,致使李某右手食指受伤。李某起诉梁某及梁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右手食指受伤所致的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梁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9万余元。

法官点评

李某受伤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正处于“通行”的状态而非“停驶”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案中,即使发生事故的该商砼站停车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道路”,因涉案机动车在“通行”状态下导致李某某受伤,亦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则处理。


来源:青岛中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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