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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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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如何区分 “承揽”与“提供劳务”

发布者:赵勇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3256人看过


在实务中,很多情形当事人之间仅有口头约定,难以区分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甚至很多合同约定也因为拟定合同之人,法律知识欠缺,导致难以区分是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导致产生的一些损害赔偿,很难确定赔偿主体,双方分歧较大,所以急需研究解决。
如何区分,值得重视和深思。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实现都依赖于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且其性质均属承诺、
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
本律师经手多起案例,现总结如下:(仅代表个人观点)
提供劳务与加工承揽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一样;
提供劳务是以雇员对雇主提供劳务本身为目的;而承揽是以完成定做人的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2、就人身表现形式来看;
提供劳务仅是劳动者提供劳务本身,加工承揽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来完成工作。
3、就人身依附性来看;
提供劳务存在劳动者需受雇主的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加工承揽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
4、就报酬的确定来看;
提供劳务是以劳务本身来获取报酬,只是按照市场价,仅计算单纯的劳务本身,加工承揽是以完成一项特定的工作来获取报酬,就包含一定的技术含量、以及自带工具、提供劳动等费用。
以上区别具体到案件中,可对照具体分析,因区分较为模糊,如遇到类似情况,建议找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附: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251条: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侵权责任法》
第35条 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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