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有效举证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超出夫妻日常代理范围,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3.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数额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合意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