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顺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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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案

发布者:丁顺达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890人看过 举报

2025-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

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件类型】

民事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确认与返还)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原X,男,1965年出生,住某省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XX公司(原名称:XX公司)
    住所地:某省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38*
    法定代表人:占某

  • 被告二:XX公司(原名称:XX公司)
    住所地:某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原X(已退出)

  • 第三人:C公司、D公司、E公司(均为涉案公司)
    部分未到庭应诉或未提交答辩意见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原告原X原为XX公司股东,主张其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出资金额为人民币72,000元。后因股权结构调整,原X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XX公司,但未就出资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应返还等问题签署明确书面协议。

原X主张:

  • 其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XX公司支付72,000元,应视为出资;

  • 公司账目虽记载为“借款”或“往来款”,但实质为出资;

  • 要求法院确认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并返还该笔款项。

XX公司辩称:

  • 原X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账记录未注明“出资”,不能认定为出资;

  • 公司登记信息、章程、出资证明等均无原X出资记录;

  • 原告所称“出资”实为其他经济往来,证据不足。

XX公司辩称:

  • 其受让股权时未被告知原X存在未出资问题;

  • 原X未提供有效出资凭证,不能对抗公司登记信息;

  • 原X主张返还出资无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1. 原X是否已实际履行72,000元出资义务;

  2. 若未履行,是否应返还该款项;

  3.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 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出资款。


【法院查明事实】

  1. 公司设立与出资情况
    XX公司设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包括原X、XX公司等。后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股权结构多次变更。

  2. 原告转账情况
    原X于2020年4月10日向XX公司转账170,000元,其中100,000元被XX公司记账为“实收资本”,70,000元为“其他应付款”。原告主张其中72,000元为其出资,但未提供出资协议或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

  3. 公司登记与出资证明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原X出资额为0,未登记其出资情况。公司账册中亦未将其列为实缴出资人。

  4. 股权转让情况
    原X于2020年将其股权转让给XX公司,未就出资是否履行进行确认或清算。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十条,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应以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出资证明、银行转账凭证、工商登记等综合判断

  • 原告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但未注明用途为“出资”,且公司账册中未将其列为出资;

  • 原告未能提供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效证据;

  • 原告在股权转让时未主张出资权益,亦未要求公司确认其出资;

  • 举证责任在原告,其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原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由原告原X负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9条、第2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典型反映了股东出资纠纷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在缺乏明确出资协议、公司未出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未确认出资的情形下,仅凭转账记录难以认定出资事实。此外,股权转让时未明确出资责任,也增加了后续争议的风险。

法院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强调出资行为应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体现出司法实践中对股东出资真实性与规范性的高要求。


丁顺达律师现执业于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丁律师积极乐观,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对事物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很好得与人沟通,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2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
1360420********29 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