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岚|时间:2020年06月09日|2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滦民初字第340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B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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