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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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别错过了保证期间

发布者:王方银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648人看过


虽然保证的担保形已被广泛的运用到了民间借贷中,但对于法律对保证期间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很多人还不求甚解。因此,在此对此问题写一小文,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证期间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的确定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及约定不明三种情况,那么这三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呢?

(一)有约定情况下的保证期间的确定

如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清楚,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或法律上视为未约定的情况,该保证期间的约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保证期间。

(二)无约定情况下的保证期间的确定

1、一般无约定的情况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可以看出,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保证期间都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视为无约定的情况

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还存在一种应当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也应按未约定的情况确定。

(三)约定不明情况下的保证期间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因此,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如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区别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区别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上述两款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上存在区别。对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会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因此,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应特别注意保证债务的主张时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特别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存在特别规定,即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因此,要特别注意。

所以,注意保证期间,避免权利主张受限。

转自滔滔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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