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梁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王方银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充分了解案情,经过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没有提供病历等证据证明需加强营养,对营养费不予认可。
原告所提供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书等证据中,并无加强营养的医嘱及其他说明,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我方对其主张的营养费不予认可。
二、原告单方委托的对车辆损失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举示的关于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其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且,根据价格认定明细表所描述,湘06-A0182号拖拉机是2008年4月注册,至事故发生时已经使用8年,众所周知,一辆同价值的小型轿车在使用8年后,残值所剩无几,何况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其损耗程度远远高于普通用途的小型轿车。因此,其作出的33000元的结论,不符合常理,我方不予认可,且我方可申请重新鉴定。
三、原告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该车用于经营,不能达到其主张停运损失的证明目的。
原告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车辆用于经营,根本不存在经营损失。即便是用于经营目的,其鉴定的结论也是其单方委托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况且其结论中200元/天的纯利润损失不符合该车的实际,远远高于其所能创造的价值。因此,我方不予认可,且我方可申请重新鉴定。
四、被告梁某某驾驶的车辆临渝A11903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购买有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处于保险期内,原告所主张的赔偿应当由承保公司在其承保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