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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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XX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XXXX重组与债转股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

发布者:崔丽丽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XX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曲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XXXX重组与债转股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委派代表: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曲X,男,住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廉XX,女,住运城市盐湖区。

  上诉人运城市XX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山西XXXX重组与转股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XX合伙企业)及原审被告曲X、廉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酒店、曲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XXX合伙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崔XX到庭参加诉讼,廉XX未到庭也未提交授权委托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计算XX酒店应还本息的基数时是否应当扣除已归还的728929.11元;2.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3.诉讼费的负担。

  关于焦点一:XX酒店已认可截至2015年12月13日,其尚欠工行XX支行本金18433564.13元,利息695704.64元。2015年12月14日之后,XX酒店又归还276317.94元、452610.17元,虽然XX酒店与工行XX支行约定的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但工行XX支行未将该两笔还款核减利息,而是全部按照归还本金予以核减,已明显有利于XX酒店。核减该两笔还款后,XX酒店尚欠本金18433564.13元-276317.94元-452610.17元=17695079.25元。此后,XX酒店再未还款。而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7月24日,XX酒店尚欠本金17647993.61元,XXXX合伙企业起诉时也主张本金为17647993.61元,少于XX酒店自认的本金。XX酒店主张从核减两笔还款之后的17647993.61元本金中再核减本金(276317.94元+452610.17元)÷2=364464.06元,属于重复核减本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罚息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造成逾期后,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处罚性利息,其本质也是一种利息。本案中,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7月24日,XX酒店尚欠利息6694026.15元,而XXXX合伙企业起诉时主张利息5259852.14元、罚息7889778.2元,两项合计13149630.34元。原审判决XX酒店支付利息6694026.15元,并未超出XXXX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

  关于焦点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XXXX合伙企业起诉时主张的本金及利息数额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原审案件受理费也以截至此日期的标的额计算,而原审判决确定的数额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此后本金17647993.61元按年利率10.5%计算至还款付清之日。该判项并不能说明XX酒店部分胜诉,XXXX合伙企业部分败诉。原审判决XX酒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未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XX酒店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4.82元,由运城市XX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崔丽丽,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有多年执业经验,责任心强,专业扎实,业务精湛。平时主要办理房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1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