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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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

发布者:王志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8人看过

重婚罪--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即已经结婚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没有被依法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其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未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

如果没有结婚的一方在不知道对方已结婚的情形下与之结婚的,则不知情的当事人不构成重婚罪。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有关规定,重婚行为一般都要认定为重婚罪。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自己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

2、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

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

4、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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