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海事海商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设立时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应如何解决?

发布者:王启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公司法 |3394人看过

  1、股东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在不与公司章程冲突,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股东投资协议实际承担了公司章程之外的规则性协议的功能。在公司完成工商登记设立后,由全体投资人所共同参与订立的股东投资协议对各缔约投资股东仍具有法律效力。


  2、虽然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在投资协议书与公司章程冲突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以公司章程为准,同时,因投资协议书为股东所签订,本质为合同,无法像公司章程一样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因此该投资协议如果涉及到未签订该协议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建议股东可根据投资协议书修改公司章程,将投资协议书的条款“公示化”以消除两者冲突的情形。


  3、如果投资协议书有约定协议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记文件、内部决议文件等有冲突的,以协议内容为准的条款,在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判决以协议为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