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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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应如何解决?

作者:王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32次举报

  1、股东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在不与公司章程冲突,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股东投资协议实际承担了公司章程之外的规则性协议的功能。在公司完成工商登记设立后,由全体投资人所共同参与订立的股东投资协议对各缔约投资股东仍具有法律效力。


  2、虽然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在投资协议书与公司章程冲突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以公司章程为准,同时,因投资协议书为股东所签订,本质为合同,无法像公司章程一样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因此该投资协议如果涉及到未签订该协议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建议股东可根据投资协议书修改公司章程,将投资协议书的条款“公示化”以消除两者冲突的情形。


  3、如果投资协议书有约定协议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记文件、内部决议文件等有冲突的,以协议内容为准的条款,在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判决以协议为准。


王莹莹,男,汉族,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法核心团队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