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
上诉人****有限公司、付**因与被上诉人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10日,*****有限公司、付**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付**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1892.5元,上诉人夏邑县诚信货运有限公司797.5元,付克贤负担10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
审判员林**
审判员张**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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