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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某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作者:赵宝敏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88次举报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

上诉人****有限公司、付**因与被上诉人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10日,*****有限公司、付**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付**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1892.5元,上诉人夏邑县诚信货运有限公司797.5元,付克贤负担10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

审判员林**

审判员张**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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