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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跟交通肇事罪有关么 看完这个案例就能明了

发布者:吕金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916人看过

电瓶车跟交通肇事罪有关么  看完这个案例就能明了

说到交通肇事,大家脑海里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这是汽车的事,跟咱骑电瓶车的八竿子打不着。可是,您知不知道,这骑电瓶车发生事故,也有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受到刑法的制裁。这不,最近50多岁的刘银鹏就摊上大事儿了。

20141227日中午125分许,刘银鹏骑着电动自行车在京口区江滨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焦山公园风景区公交站台时,不慎与在非机动车道的行人黄竹音发生碰撞,致黄竹音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刘银鹏吓坏了,怕承担责任的他看见周围人少,一时心魔作祟,仓皇之中逃离现场。事后,周围行人通知了120并报了警。经鉴定,黄竹音属于重伤二级。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刘银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16日,刘银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事故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刘银鹏赔偿被害人黄竹音人民币59000元。

案件诉讼至京口法院,面对现场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刘银鹏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银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银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银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银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在该案中,刘银鹏是在公路上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本罪的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之外,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都侵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既包括机动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非机动车辆的大量使用使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显著增加,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会出现处罚上的轻重不一的现象。在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该法条的立法原意。认定电动车驾驶人员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本案中,刘银鹏先是逆向行驶,将人撞成重伤后逃逸,完全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15年前,全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还不到5万辆,如今,这个数字早已突破了1.5亿大关,电动车俨然成为了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近年来,因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事件也在逐年上升。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不管驾驶哪种车辆,都应当遵循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如遇交通事故后千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逃离现场,积极应对才能最大化地保障双方的利益。(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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