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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企业被注销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否承继其权利义务并具有诉讼主体

发布者:朱志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1493人看过

在租赁市场行为中,合同主体或是履行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要件,也是合同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对于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是否能够正常履行都有着重要影响。在商业物业租赁中企业作为承租主体是较为普遍,但企业作为承租主体随之伴随的风险便是其不稳定性,随时面临注销倒闭的风险。

承租主体注销倒闭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必然是法人资格的终止,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承租主体的灭失导致租赁合同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产生纠纷诉讼主体及权利义务承担、商业利益受损责任承担主体确定等。尤其需要出租人注意的风险是诉讼主体资格、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确定。

其实,在实践中,作为企业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陷入一种错误的想法中,即合同主体的企业法人资格已灭失,企业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均与企业股东本人无关。但实际不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在企业注销后,在特定情况下是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般到司法实践中,在法院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即使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已注销,丧失法人资格,法院依然可以通过依职权追加被告的形式追加企业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从而实际保障出租人合法利益,并通过判决的形式要求股东之间共同对出租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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