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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常州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09日 | 发布者:张兵 | 点击:17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汉族,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常州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A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 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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