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常州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A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
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