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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常州市XX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0年06月29日 | 发布者:张兵 | 点击:14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常州市XX一审行政裁定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武行初字第8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XX,住所地常州...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常州市XX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行初字第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XX,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A,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A诉被告常州市XX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童旻雯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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