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自2012年底陆续向被告供应门锁,至2015年12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7000元。2015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货款欠条,承诺其于2016年01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000元,剩余货款于2016年01月30日前还清,被告并承诺原告员工差旅费全部由其承担。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均无故拖延。
律师点评:
合同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契约精神;本案原告的买卖关系明确,被告违反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规之规定,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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