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陈杨珍律师
执业资质:1440320**********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陈杨珍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2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否认贩卖毒品。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缴获的手机、毒品等物证、手机通话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间能互相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