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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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况有哪些

作者:陈泳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7次举报
2023-06-12


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况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五条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陈泳律师,男,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系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1220161076922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220********2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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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220********27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