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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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X、邝XX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泳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2日 1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于1976年左右由伍XX建造,1998年由伍XX交予邝XX、何XX管理使用,所处村集体对案涉房屋及土地1998年后由邝XX、何XX管理使用未持异议。鉴于案涉房屋建造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本案双方也对房屋原属伍XX的事实并无争议,而是对伍XX于1998年是将房屋交予邝XX、何XX管理、使用是基于出借还是出卖存在争议。因此,伍XX与本案起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基于我国集体土地登记管理的现状,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案涉土地使用权虽然未办理权属初始登记,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非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本案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因此,一审法院以伍XX、邝XX应向政府部门申请处理双方的土地纠纷而本案应不审理为由裁定驳回其二人的起诉欠妥,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本案。伍XX、邝XX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3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陈泳律师,男,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系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1220161076922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220********2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