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芳律师
刘伟芳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内蒙古-兴安盟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8248210202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重婚罪的概念、情形以及刑罚

作者:刘伟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540次举报
2019-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既明确了重婚的概念,又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问题,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因此,重婚应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这四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中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释的精神仍构成了重婚。

此外,目前对下述两种情形是否构成重婚存在争议,一是先后或同时与两个异性虽然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又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在与他人未办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时又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种情形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坏的影响,甚至有当事人在同一天公开与两位女子举办结婚宴席,但我们认为,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前,这两种情形目前还不能列为重婚的法定情形,只能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刘伟芳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8年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2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1152220********11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