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通知》正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战役中,陆续出现医护人员受到感染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及相关法律规定,简要分析目前医护人员法律关系多样性,并初步提出统一标准的建议。笔者通过撰写此文,旨在抛砖引玉,启发更多的有识之士能够为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奔走呼告。
医护人员与医院(本文仅为公办非私营医院,不包括私营医院)的关系主要为三种: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用工关系。
第一种是人事关系,医护人员的聘用、薪资、辞退、升迁、调岗等核心权利义务受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约束,双方发生争议裁决依据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这类人事关系,主要判断依据就是“编制”,正是这类编制人员扛起了医疗服务的大旗,在救死扶伤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第二种是劳动关系,俗称“合同工”,医护人员与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发生争议裁决依据主要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第三种是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医院、医护人员共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医护人员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将医护人员派遣到指定的医院,医院作为用工单位,指派工作任务,监督诊疗行为。用工关系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义务,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最常见的岗位就是“保洁”、“物业”“保安”。
医护人员与医院的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导致了医护人员的权利保障逐渐被模糊化。尤其是最近凸显的医护人员在履职时受感染,后两类人员直接可以适用劳动法律规定,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而第一类人员碍于“编制”的情面考虑又因法律不明确,权益反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加重了不均衡、不平等的现状。
因此,在不区分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医护人员的工伤保障进行统一,既明确工伤认定程序,也细化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制度上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权益,才能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统一的法治原则,才能真正受益、普惠人民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