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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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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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三个月,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够要求补偿?

发布者:常州高丽律师|时间:2017年06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576人看过

案情背景:小杨大学毕业后,后进入常州某家外贸公司工作。年底,单位以三个月考察期不合格为由,口头通知小杨过完春节就不要上班了,且要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杨三个月报酬。小杨无奈,咨询劳动纠纷律师高丽律师,也即我本人。

律师分析:首先,劳动者进入单位,单位是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与单位发生用工关系,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再次,单位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来一概搪塞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可以参照集体劳动合同,没有集体合同,那么可以按照单位相同岗位的80%工资支付报酬

办案经过:经过高丽律师分析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小杨可以向单位要求各项补偿,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1.2万元。之后,小杨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经过庭审,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单位也认识到用工中的错误,同意向一次性支付1万元。最终,双方和解,小杨也维护了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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