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志明|时间:2022年03月21日|4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家可能都知道,销售者有欺诈行为(隐瞒商品真实品质,虚构、隐瞒、夸大某些产品的效果),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可以主张不低于商品售价三倍的赔偿。如果是购买机动车这样的大件商品的话出现以上类似情况,是否也可以主张三倍赔偿。结合我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分享出来供大家相关借鉴学习。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0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告销售的江淮牌HFC7151MIV新小客车一部,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此车为准新车,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后原告依约及时足额支付了所有购车费用81000元。同日原告将该车以8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石家庄某公司。原告出售该车后,第三人多次向原告反馈该车有质量问题,可能为事故泡水车,为此原告对此向被告反馈均未得到被告妥善处理。2018年1月份第三人石家庄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原告作为被告起诉。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申请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此车左前门有明显的修复喷漆痕迹,为事故修复车辆。为此,石家庄某人民法院在2018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退还购车款82000元同时原告负担诉讼费鉴定费21295元。由于被告隐瞒所售车辆为泡水车事故车的事实,导致原告无辜被告。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给原告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除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外,还应依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售商品3倍赔偿即243000元,以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1、由于被告隐瞒车辆基本情况,导致原告将车辆转出售给第三人后,因车辆质量问题被诉并承担退还购车款承担鉴定费的所有损失。原告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用于佐证,被告售车时的承诺。证明被告在出售时隐瞒该车为事故车的基本事实。
2、被告辩称自己并非真实销售者,用于逃避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事实,原告有购车发票转账流水佐证,而且还有第三人生效判决及车辆司法鉴定报告佐证以上事实。
3、一审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均为汽车销售企业,不是传统意义的消费者,最终没有支持原告三倍赔偿的诉求,但是对于原告产生的实际损失都予以支持。
办案感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适用至少要满足三项条件
1、主体只能是消费者与销售者,并且是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如果双方都是经营者,属于经营行为,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保障相关的合法权益。
2、销售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隐瞒真相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证据为王)好多案件就是消费者举证不足导致官司败诉。如果自己不具有专业知识最好请专业的人指导帮助否则得不偿失。
消费者确实因此遭受了损失,因该规定系惩罚性规定,因此为了便于量化惩罚,采取了出售产品价款的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