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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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拆除房屋被火烧毁,该不该赔偿?

作者:陈国华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0次举报

201571515时,奚某壮和周某红经营的巾某双牛轮胎店发生火灾,虽经过抢救但仍然使连州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发生严重损坏以及奚某壮和周某红自身存放的轮胎化为灰烬。一审法院判决由奚某壮和周某红赔偿房屋损坏修复加固费1091427元给连州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奚某壮和周某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二审经审理认定,奚某壮和周某红与连州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根据《火宅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起火点,起火原因排除了自然、雷击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上诉人对经营场所管理不善导致的。二审中,经上诉人代理人向连州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案涉房屋是即将拆除的房屋,拆除后房屋占地范围将由被上诉人开发房地产。据此,代理人在第二次开庭中,提出原判判决上诉人赔偿即将须拆除的房屋损坏修复加固费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二审经审查认为:由于涉案房屋属于即将拆除的房屋,拆除日期限于20164月,所以没有修复加固的必要,丧失加固后的市场价值。于是,有证据表明,收益损失只为租金损失,因此,截止至20156月共34500元。怎么判?

【详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代理人为陈国华律师】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律师,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主任,23年执业,中华律师协会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19********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审查、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