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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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主任律师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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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收取保证金,由谁清偿?

作者:陈国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23次举报


2014年8月29日,洪爱军与电白二建公司的代表钟贵华签订《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由电白二建公司承建的凰庆公司开发的凰庆苑楼盘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等工程,其依约支付40万元保证金给钟贵华。事后,钟贵华没有将工程发包给洪爱军施工,洪爱军多次要求发包工程或者退还保证金,均无果,遂将钟贵华、电白二建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保证金及其约定利息。

经审理认定,电白二建公司与凰庆公司与是承包建设关系,其安排钟贵华具体负责凰庆苑楼盘的承建工作。钟贵华与洪爱军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是执行其项目经理的职责,而洪爱军是自然人不具有施工资质,签订的涉案合同无效,故由电白二建公司退还保证金,利息约定无效无须支付利息【详见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代理人为陈国华律师,本案因电白二建上诉,未生效】。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律师,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主任,23年执业,中华律师协会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19********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审查、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