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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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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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因受害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而减轻责任

发布者:张俊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25人看过

机动车驾驶人员未采取减速等合理措施违规穿越人行横道线撞伤行人,属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的行为。经认定,驾驶人员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驾驶人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侵权人体质状况虽为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但其对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主观上无过错,且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系驾驶人员违规驾驶机动车,而非被侵权人过错所致。即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无过错,且体质状况与损害结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减轻或免除驾驶人员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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