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靖鲁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简评范XX诉xx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者:周靖鲁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531人看过

范XX诉xx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以下简称“涉案保险”)案件经上海市xx人民法院审理后,由xx鉴定所做出不构成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结论。虽然本案涉案标的不大,但是作为涉及重新鉴定并取得成功的案件,考虑到近年来日趋增长的社会车辆拥有数量,本案对于今后类似情形的财产保险的保险理赔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月,曹XX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期限为一年。2012年3月,曹XX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范XX撞伤,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曹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范XX经治疗后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2012年8月3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范XX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5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1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

审理中,保险公司对范XX的伤残情况提出异议,认为有可能不构成十级伤残,但需要阅看伤者摄片等影像资料后再做评判。但伤者拒绝提供影像资料,随即代理人联系承办该案的法官,向法官认真说明其伤情程度,及要求阅片的理由,请求由法官联系伤者要求其交出摄片,法官听取了保险公司阅片理由后同意说服伤者交出摄片。

保险公司阅片后认为伤者的伤情不构成十级伤残,故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由xx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并书面详细说明了重新鉴定的理由。庭审中,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其主张有举证责任,对于范XX伤残虽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一般不予准许。于是,保险公司代理人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将伤者治疗的病历、出院小结中对伤者病情描述与鉴定结论中不一致的地方逐项比对并详细说明,充分论证了我方认为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观点,且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充分,应予受理。一审法院听取代理人的意见后经仔细斟酌,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将范XX的伤情交由xx鉴定所予以重新鉴定。xx鉴定所所于2013年7月1日作出重新鉴定,认定范XX左下肢功能障碍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程度。后法院判决对范XX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

一、  伤残鉴定的含义

综观本案,涉及的焦点是伤残鉴定。因当今中国的伤残鉴定环境不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伤残鉴定的法律含义等。

伤残鉴定:伤残程度鉴定。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5.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但我国司法环境不完善,鉴定环境亦不完善,有多家鉴定机构存在违法鉴定情况,例如,夸大伤者伤情,伤残依据不实,伤者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即可获得一定伤残等级鉴定,这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

由此我们认为,应当对伤者的伤残鉴定多走访、多调查、多取证、多论证、多沟通,才能确定鉴定结论依据是否充足。

二、  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针对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书,我国亦有相应法律依据。

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故我司应针对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提供充分的依据及证据,才能取得重新鉴定的准许。

   本案审判决所带来的启示

我司认为,有必要对鉴定结论与病历、出院小结伤情不符的鉴定结果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中需要与法官充分沟通,阐明我司观点及目前鉴定环境,以期法院对我方重新鉴定的要求予以受理,保证保险理赔的公正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