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靖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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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等诉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理赔纠纷案

发布者:周靖鲁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592人看过

赵XX诉XX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涉案保险”)案件由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法院审理,判决我团队代理的被告保险公司胜诉。本案涉案标的巨大,在同类案件中具有典型性,并对今后类似情形的人身意外伤害理赔案件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1月30日,死者生前所在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一年。2013年10月12日晚,死者因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记录记载:突发神志不清1.5小时。患者于1.5小时前饮三两红酒后出现呕吐,为胃内容物,随即神志不清,唤之不应。记录通篇均无关于赵XX受到意外伤害的描述,既往病史中亦记载:“否认外伤史”,且,《死亡记录》诊断其死因为脑干出血、高血压、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与之相反的证据为,死者所在公司提供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描述:赵XX在工作中头部碰撞硬物导致昏迷,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审理中,我方认为,原告提供的《入院记录》及《死亡记录》与其《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不一致,故提出异议,认为医院的住院记录和死亡记录更真实、客观,应属本案的主要证据,且该份医院记录材料中未有任何提及死者头部有碰撞引起的外伤性伤害的描述,故法院应采纳我方的意见,即死者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而非意外伤害。而对方坚持认为确实发生过头部碰撞,入院时时间紧迫、原告伤势严重,入院记录记载不清晰且不完整也属正常,但工伤决定书中的描述是有众多同事证明的完整的还原了事故真实性,故应当以工伤决定书中记载的事实为依据。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相持不下。庭审结束后,我方认真整理了庭审意见,理清思路,从法理、事实、证据各方面对案件进行剖析,向法庭提交了代理词。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对死者伤情描述与医院的《入院记录》及《死亡记录》的描述前后矛盾,应以原始记录即《入院记录》为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决所带来的启示

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归纳为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遵循的是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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