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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者:庞剑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37人看过举报

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会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但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也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换言之诉讼离婚也不是一定可行。那么,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一、提起离婚诉讼要提交的材料有什么?

(1)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结婚证;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供同居的时间或者举行婚礼的时间;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明。子女的自然情况:若为养子女、继子女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或加以说明;请求由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请求给付抚育费数额的依据,如双方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证明。

(3)财产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情况证明;财产性质的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的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

二、起诉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权?

1、通常管辖: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管辖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离婚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冲动性的离婚,导致家庭的破碎。如果在冷静期届满之后的30天之内并没有去领离婚证了,就视为撤销离婚的申请。但是诉讼离婚是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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