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四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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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传播营销引纠纷

发布者:杨四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32人看过

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诉美致蓝案开庭

云南电视网报道:曾经在书业内某报上发表欲状告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新闻的北京美致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欠款一案,今天(2月25)被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9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2003年3月22日,北京美致蓝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签订《协议书》,约定:美致蓝公司委托图书传播研究所进行《你也能成功》图书宣传策划,美致蓝公司在记者招待会之前共支付28.7万元给图书传播研究所,现美致蓝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尚欠付图书传播研究所8.7万元。为此,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多次要求美致蓝公司依约支付该款。

可是,美致蓝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给,该公司曾于2004年4月30日答应支付,但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将发票开出后,该公司又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不但不付所欠款,而且还在某报上发表文章来指责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北京图书传播研究认为该公司是以歪曲事实的报道,企图以抵毁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名义的办法,来达到欠款不付的目的。为此,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提起诉讼,要求美致蓝公司依约支付欠款,并根据情况要求美致蓝公司赔礼道歉。

在律师代理词中,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四龙说,根据协议第六条规定:美致蓝公司必须将销售状况(主、二渠道的发货数量、折扣、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并依协议第八条规定,美致蓝公司在《你也能成功》销售30万册以下时,提成总码洋的1%给图书传播研究所;累计销售达到30万册以上(含),美致蓝公司提成总码洋的2%给图书传播研究所。

杨律师还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致蓝公司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欠付的 8.7万元 ,并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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