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亏擅自处置“自己”设备的行为无效
合伙开店两人出资各半生意不佳暂停业一方将自己购置的设备转让———
情景再现
姚和柳合开了一家洗衣店,两人出资比例各占50%,并由姚出资购置洗衣设备,后洗衣店因生意不佳而暂时停业。姚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以市价将洗衣设备转让他人。
柳认为姚不能这样做。可姚却称,他有权处置自己出钱买的设备。律师分析
杨四龙律师认为,姚和柳分别投入洗衣店的财产应为按份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只是其行使权利的比例,而非指对特定部分财产行使的权利。据此,入伙前属于某一合伙人所有的财产成为按份共有财产后,便不再由原所有人自行支配,而应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本案中,洗衣设备虽为姚君出资购买,但作为洗衣店的财产,其擅自处置的行为是无效的。对此给柳盟造成的损害,应由姚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