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没有房屋设计图纸的售房合同及由此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
2000年12月21日,武井贞与秦皇岛市福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临时)》(编号:1—3—5—5—5)。合同约定武井贞(又名武景贞)购买坐落在秦皇岛市电子玻璃厂北的福涛公寓1号楼5单元5层5号建筑面积97.68平方米住房一套(后改为红卫里36栋5单元5号),价格为184889.40元。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
以上的购房款武井贞于2001年4月27日以顶帐款的形式交付给秦皇岛市福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并于2002年5月入住该房屋。
之后,武井贞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权并办理产权证。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秦皇岛市福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武井贞出具办理产权的相关手续。该判决生效后,武井贞于2006年4月依法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
但在执行过程中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于2006年9月向武凤华违法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我国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 第八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根据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及以上法律规定,武井贞对红卫里36栋5单元5号房屋享有不可争辩的所有权。
二、武凤华所谓购房合同的效力
关于武凤华与秦皇岛市福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我方有证据证明存在多处不真实之处,应属于无效合同。首先它的签署日期写为2000年4月18日,而此时开发商的名称还是秦皇岛市福辰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0年7月5日才更名为秦皇岛市福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二涉案房屋的设计图纸是在2000年5月才出来,4月份不可能有楼号及单元号等;其次,武凤华的合同有抄袭武井贞合同的嫌疑。这体现在其合同第二条的下房的价格上,武凤华的单价是1385元,而武井贞的单价是1388元。这样两人的总价不一样才合乎情理,可是两人的总价一样。显然,存在抄袭嫌疑。
代理律师:杨四龙
20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