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也会被判刑?快来看,律师怎么说?
近期出现了一系列与考试相关的奇葩事件,前有江西专升本考试疑似组织作弊事件,后有考生将高考数学题拍照上传至搜题APP,这波操作真是让人瞠目结舌,还能这样???
当然,作为法律人,我们擅长的是将这些事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出来分享给各位吃瓜群众,各位慢慢品尝……
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与考试有关的罪名,包括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1、该罪系行为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故意组织作弊的即构成本罪。
比如江西专升本案件中,学校老师直接将答案写在厕所的门板上,同一考场几乎所有人都去了趟厕所,因此该学校老师已经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a)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b)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c)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d)其他依照法律有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我们知道,专升本有两大类型,统招专升本和社会类成人教育专升本。统招专升本毕业证书印有“普通高等学校”字样,招生类型是统招,学习形式是普通全日制,享受与普通四年制本科同等待遇,招生对象仅限于应届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成人教育专升本分为自考专升本,成人高考专升本,网络教育(远程教育)专升本等,毕业证印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XXX专业”或“网络教育学院”字样。成人教育专升本的招生类型是成人,学习形式有函授、脱产,业余,夜大,招生对象不限。
江西专升本案件中,该专升本考试是江西全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可能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也就是属于刑法惩治的范畴。
高考案件中,高考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简称,因此属于上述a)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也属于刑法惩治的范畴。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江西专升本案件中,专升本考试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如果查实,作弊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这两条都极有可能属于“情节严重”,因此该案的量刑起步在三年以上。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该罪系行为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故意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即构成本罪。
比如高考案件中,考生实施了向第三方平台上传考题检索答案的行为,主观上有作弊的目的,客观上也造成了题目泄露的后果,符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构成要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在高考案件中,由于涉及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属于上述“情节严重”,量刑起步在三年以上。
三、代替考试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各位看官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代替别人去考试还是找别人代替自己考试,都可能以代替考试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