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借款人XX为XX需要,今通过XX方式向出借人XX借到人民币XX(小写XX),月利率XX,于XX年XX月XX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自愿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保证人XX自愿为所有借款本息、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载明的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接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立为此据。
借款人:XX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保证人:XX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附:借款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韩荣杰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310152928,电话:18991243363。
擅长法律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治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具有证券投资分析师资格,资格证号S026011107043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
先后与苏泊尔、红双喜、剑南春、小天鹅、巴黎春天、长春一东、2068香辣虾、小竹签、拼多多等全国著名品牌建立合作关系,代理上述公司商标维权工作。
至今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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