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荣杰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发布者:韩荣杰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995人看过

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律师提醒:面对“霸王条款”,不要恐慌。首先根据上述论述自行判断该条款的有效性,若自己无法准确判断,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