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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怎么办?

作者:马鑫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9次举报

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怎么办?

来源:转自网络


现实生活中,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在当地社保部门工伤认定后,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而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用人单位欠缴、不缴工伤保险费、没有支付能力或者拒不支付都是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找当地社保部门,让他先行支付社保待遇!

【案件回顾】


牛某之母马某某系A市纺织厂职工。2014年11月14日,马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月8日,A市纺织厂就马某某受到的伤害申请工伤认定,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年6月16日,A市医保局审批的马某某“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确定马某某工亡保险待遇合计共55万余元。随后,牛某及其亲属多次与A市医保局协商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A市医保局认为,该纺织厂多年未缴工伤保险费,马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厂承担,对牛某的申请不予受理。致使牛某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石沉大海,毫无结果。牛某十分无奈,于2016年7月一纸诉状将A市医保局起诉至辉县市法院。

【社保部门观点】


A市医保局认为: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A市长期欠缴工伤保险费,马某某发生工伤后的工伤待遇依法应当由A纺织厂承担。并且,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是,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只有在牛某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向A纺织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只有当法院彻底查清第三人没有履行能力后,医保局才会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义务。综上,应当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B法院认为:A市医保局按照规定向A市纺织厂发出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但A市纺织厂仍未缴纳,已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支付不能的情形,被告A市医保局应当履行先行支付的职责,以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判决A市医保局支付牛某工伤保险待遇。A市医保局不服一审,向A市中院提起二审。

A市中院认为:A市纺织厂拒绝支付马某工伤待遇的行为,足以认定A市纺织厂存在法定的“拒绝支付”行为,符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情形。A市医保局不履行先行支付的职责,于法无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A市医保局是否应当履行向原告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也就是牛某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

一、马某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马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完成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马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既然A市纺织厂长期欠缴工伤保险费马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A市纺织厂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A市纺织厂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A市医保局就负有先行支付的职责。《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只要职工符合四项内容的一种情形,即可申请先行支付。A纺织厂已经明确拒绝了牛某的支付要求,牛某可以申请A市医保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A医保局应当履行先行支付的法定义务。

四、社保部门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不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部门由此获得有追偿权,用人单位就逃脱了责任,最终还是要自己承担起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

【结束语】

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最大限度保护了劳动者权益,给受到工伤伤害处于困境中的劳动者以充分的保障,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对普通劳动者的关心和爱护。同时,只有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充分,才能激发出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者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付出更大的努力,我们的社会主义大家庭才会更加和谐美好。




本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攻法律事务专业,接触更多的刑事案件,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成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