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苏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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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遗嘱

发布者:赵苏芹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继承 |9663人看过

遗 嘱

立遗嘱人:王某,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李某,女,汉族, 年月 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遗嘱继承人:王某,女,汉族,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王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我们两位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有两个子女,即为:女儿王某,儿子王某 。现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趁我们现在头脑清楚,能完全辨别是非之际,自愿立下本遗嘱,对我们两人所拥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位于 房产一套(建筑面积 平米)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我们两人的名下。王某持有的房产证号为 号,李某持有的石房权证号为 号。我们夫妻自愿立遗嘱如下:在我们去世之后,将上述房产全部留给女儿王某、儿子王某共同继承,继承份额均等,继承后属于其个人财产。

立遗嘱人:

二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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